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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作协议”,就真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很多老板和员工喜欢签“合作协议”,觉得这样灵活省事。但得提醒您:协议的名字叫“合作”,可不一定就能撇清“劳动关系”!到底算合作还是雇佣,关键还得看协议里写了啥、实际中怎么做的,以及是否符合法律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这里头门道不少,咱们掰开揉碎了说说。
一、合作与打工,本质大不同
“合作”讲的是平等搭伙。比如俩人凑钱做个项目,赚了钱按约定分,风险也一起担。谁也不管谁上下班,没有谁必须听谁指挥这回事,更像是生意伙伴。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与“被管”。员工得遵守公司的规矩——按时打卡、接受工作安排、服从管理考核。公司呢,得按月或者按工作量给员工发固定的报酬(工资),还得负责交社保公积金这些法定义务。说白了,员工是在公司的组织体系里干活。
二、协议叫啥不重要,关键看“里子”和“做法”
法律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几个硬指标:
1.谁管着谁?这是最关键的!如果协议里写着“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实际中员工得打卡、听领导指挥、按公司流程办事,那这种“管束”就很像员工身份了。想想看,真正的合作伙伴,谁会天天管你几点来、几点走、具体怎么做?
2.钱怎么给?合作通常是看项目成败分利润,赚多分多,亏了可能就没钱。但劳动关系下的报酬,通常是固定的工资(月薪、时薪),或者底薪加提成(提成也是基于工作成果的计算)。如果协议里写着“按月支付XXX元”或者“按公司薪酬体系发放”,甚至直接写着“工资”,那这钱的性质就更偏向劳动报酬。
3.干的活是公司的主业吗?员工干的活儿,得是公司正常业务的一部分。比如,一家网络公司招主播签了“艺人合作协议”,但主播天天干的直播就是公司最核心的业务,那这种合作就很可能被看穿,认定是劳动关系。
三、现实教训:协议叫“合作”,法院判“雇佣”
现实中,栽在这上面的例子可不少:
主播小杨案:签的是“独家艺人合作协议”,但小杨每天要打卡、遵守公司纪律,工资由公司账户按月发。结果呢?仲裁机构认定这就是劳动关系,判公司补发欠薪。
健身教练老高案:签的协议叫“劳务合作”,但老高得定期汇报工作、接受公司管理,拿的报酬是固定底薪加提成。法院一查,明明白白就是劳动关系。
最高院指导案例(179号):聂某和公司签的是《合作经营协议》,听起来很平等吧?可实际上,聂某用着公司的设备、接受公司管理、拿的是固定报酬。最高院一锤定音:这就是劳动关系!
四、怎么才能不踩坑?
写协议要“实诚”:如果本质上就是招员工来干活,那就大大方方签劳动合同,把岗位、工资、社保、休假这些权利义务都写清楚,别用“合作”、“分成”这些模糊字眼糊弄。真想搞合作,协议就得突出双方平等、风险共担、按成果分享收益这些真合作的特征。
实际做法别露馅:如果是劳动关系,公司就得有规范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如果是真合作,双方就要保留好出资证明、项目结算单、利润分配凭证这些体现“合伙”性质的证据。
心里得有根弦:员工如果觉得被“假合作真雇佣”坑了,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追讨工资、社保、加班费甚至经济补偿。对企业来说,“假合作”风险很大,一旦被认定是劳动关系,不仅要补齐所有法定待遇,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得不偿失。
说到底:
名字叫“合作协议”不是挡箭牌。法院和仲裁机构会穿透协议表面,深挖双方实际的权力义务关系。只要存在明显的管理控制(员工得听指挥)、固定或规律性的报酬发放、员工劳动构成公司业务一部分这些核心特征,哪怕协议名字叫“合作”、“合伙”,最终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这类协议前,务必掂量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拿不准的时候,找专业律师把把关,绝对是明智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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