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局限性论文

时间: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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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些年媒体对法律的广泛宣传,社会上出现了法律万能的思想,本文希望通过探讨法的局限性,使人们正确认识法,正确遵守法律的规定。

  法的涵义十分丰富,以至于无法用一个完美的定义涵盖法的全部内容,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随着国家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不断出现、不断复杂化,以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更是与日俱增。

  上面提到的现象都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没有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些人却进入了一种极端:随行就市,过分地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任何社会关系之间的纠纷争议都能在法律面前迎刃而解,也就是所谓的“法是万能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不可能是万能的,法也不例外。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运用辩证法来分析这一问题,确立法不是万能的,法也是有其缺陷的观点。那么为什么说法有其局限性,其缺陷在何处呢?

  一、法产生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运用法律,以社会的名义巩固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统治地位,从而有效地维护其阶级利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两个对立的阶级,利益、价值取向各有不同,这就决定了法必然在某些方面有悖于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价值取向。

  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限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在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过程中,除了法律调整方法外,还有伦理道德调整、民俗习惯调整、政策纪律调整等等。在某些社会领域、社会关系中,法的作用常常无力发挥,比如对于婚外情或者“包二奶”的问题上,如果没有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法是无法调整发挥作用的,只能凭借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约束。再比如法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的调整也是无力的,法无法处罚思想犯。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规范内容的有限性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归根结底是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不可能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描述,法律规范必须用简明扼要的语言、特定的概念来表述社会现象,它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事项。当面对具体个案时,法有可能会成为不公平的、僵化的规则,因为法是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出来的,适用法的过程中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无法对法进行修改或解释,所以法是僵化的,有时在适用过程中会违背法的本意和宗旨。此外,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本人的认识程度、水平以及社会关系复杂性、变化性的制约,立法者不可能准确无误地预测社会生活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即使预测到,由于种种原因,立法者也不可能对所有情形作出准确无误的表述。

  四、法制定及修改的滞后性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前面提到的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分析中,在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性,而刑法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时,行为人的行为因为缺少“刑事违法性”就得不到相应制裁。比如1982宪法中“承包的土地不得转租”的规定出台后,相关法律都作出了“土地不得转租”的详细规定,在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民们慑于法律的威力,不论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还是进城打工的人,宁肯让土地荒芜,也不敢将土地转租给有劳动能力的人耕种,结果导致大片大片的土地被闲置、被浪费。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及时修改了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租,这才彻底改变了土地闲置、荒芜的局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五、法依赖外部条件发挥作用的特性决定了其局限性

  法的制定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人来实施,否则其作用是难以发挥的。此外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社会的法律氛围等等也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种种原因,法并不是万能的,法有其局限性。认识法的局限性,能够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的时候能够注重其弊端的克服。在分析法的局限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避免走向法无能论的另一极端,我们要在肯定法作用的前提下,全面地两分法地看待法的作用,充分发挥法的调整作用,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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